民国一尺是多少厘米?
民国的尺与现在的尺不是一回事,而是市制长度单位“丈”的十分之一,合30.3公分(1尺=0.3333米)。 这种丈量方法起源于春秋战国,在秦统一中国后规定为法定计量单位。直到秦始皇统一度量衡,颁布了统一的标准量具----斛(hú),规定以斛为计算粮食的单位。
一斛等于十斗,一斗等于十升,一升等于十合,所以一斛又被称为十斗之属(后来“斛”专指容量单位,“斗”和“升”则分别用来表示重量单位和容积单位)。 到了东汉末年,蔡邕编纂的《汉书·律历志》载有如下记载:“衡器十五石为钧,三十斤为钧;百钧为石,四钧为秤,八两为一斤……三十斤为担,四担为船,十船为车……” 这是目前见到的最早有关“斤、两、钱”等日常用量具的记载。
随着计量单位的简化和流行,汉朝的度量衡制度逐渐被废弛。人们在生活中依然使用着东汉建中初年制定的标准量具—斛,却不再按规定进位单位。于是出现斛大于法的情况,即1斛>1石>1斗>1升,直至“以斛量米,以斗量柴”。
公元627年,唐太宗制定了新的计量制度,规定“尺、丈、引,各有本数。不得诡错。每斛加三寸。”这里所说的“引”就是现在常用的“斤”字。也就是说,当时1斛稻谷大约重33公斤,而经过加量的1斛稻谷约重36公斤。同时期的欧洲,一磅相当于0.45公斤。 如果按唐太宗规定的每斛加三寸来换算的话,1英石(6.38千克)约为1.5斛,也就是一斛大约等于今天5.5公斤。这个重量跟今天的普通成人男性平均身高差不多,而唐朝人的身高要比宋元明清以后的人平均高一些。
值得一提的是,作为我国古代传统测量单位的“丈”,其定义是十尺,而不是今天通用的公制长度单位“米”。这主要是因为封建王朝的官方语言是文言文,而文言文中很多字具有多意性,如“丈”字除了表示长度外,还经常用来表示体积和面积。所以唐朝以后用“丈”来形容长度时,往往带有比喻义。比如“丈人行”(六十岁的人)、“丈人局”(旧时称纺织机上的主要部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