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金镯几钱一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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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并没有“克”这一单位,人们日常称重多用斤、两、钱等计量单位,不同地区间由于度量衡标准不一,导致各个地区间的斤、两、钱的折算无法统一。 例如,江浙沪地区1斤=16两=160钱;川渝地区1斤=16两=120钱;京郊及京津一带1斤=16两=150钱;湖南湖北江西等地1斤=16两=140钱;陕西山西等地1斤=16两=130钱。

当然,也有按1斤=10两=100钱来计算的地方。另外,在福建闽南地区还沿用一种“秤”的计量单位,1斤相当600钱(后来改为700钱)。这里所说的民国时期的“克”其实是今天的“克”。 下面给出几种常见材质的首饰重量作为参考: 足银首饰:手镯约93.3克/只,素面银戒约8-12克/枚,钻扣式银戒约18-22克/枚,镶嵌宝石银饰约15-25克/件。

包贵金属首饰:钻石或锆石戒指约2-4克/枚,镶嵌琥珀或青金石戒指约1.5-2.5克/枚,珍珠或玛瑙项链约15-25克/条,仿香奈儿斜纹软呢外套约250-350g/件。

镀金银饰:镀金耳环约2-3克/对,镀金戒指约1-2克/枚,镀金手链约10-15克/条。 需要说明的是,以上数据是各种材质一般情况下的分量,但受制作工艺、细节处理等方面影响,实际分量可能会稍轻或稍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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