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钱币一分值什么价?
1948年12月1日,国民党政府颁布了《中国人民银行发行人民币办法》,规定自1949年1月6日起,以银圆为本位,发行人民元宝券(后来改为人民币),以1元银圆兑换10元人民币。同时,规定旧法币和关金券等3种货币停止流通使用,由银行予以收兑。当时,为了统一财政收支,也为了保证人民币的信誉,除发行新的币制外,对从1935年至抗战胜利的7年间所发行的各种纸币均予以收回更换,称为“整理旧币”。在这期间所发行的纸币,其纸料大多较好。 由于通货膨胀严重,为遏制乱象,国民政府在1949年1月宣布实行“黄金储备制度”,即“以黄金定价格之制度”。随后于4月发布《管制黄金及外汇办法》,规定所有国人持有的黄金、白银和外币都必须申报登记,按政府规定的汇率兑换成人民币。对于不兑换者,政府将没收其黄金或外币,并处以相当数额的罚金。
虽然国民政府的这种制度设计意图阻止银元及外汇的非法交易,打击不法投机商人,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却出现了很大偏差。大量民间积蓄被没收,导致百姓对新政权的信任程度迅速下降。而政府手中的黄金储备实际上也并不充裕,仅仅只有200吨左右。加上解放战争末期国民党军队在战场上不断失利,导致国内军费支出增加,财政赤字大增。 在此情况下,国民政府决定再次印发钞票,也就是所谓的“增发币制”。1949年11月,经济部发出密电,指示全国各行政区的主管当局和央行分行行长马上进行增发币制的准备,要求用新钞换回民间的旧钞,但不再按照原来的比例兑换(原先的规定是1:3)。
1949年12月,国民政府决定增发19亿美元的新钞,用以支付军政费用。此次增发的钞票与第一次相比有两个区别:一是没有固定币值,随军费开支情况而定;二是没有法定利息,只发给投资者小额利息,以确保新钞能顺利流通。 除了增发钞票以外,国民政府还大量印发期票和汇票来支付对外欠款。据统计,从1949年底至1950年初,仅上海地区就印制出售了近3亿元的期票和汇票,而这些票据大部分都以财政透支的形式从商业银行中获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