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官报系统有哪两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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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的官报制度比较发达,分为邸报和官报两种,都是手抄本,由兵部负责编撰发行。邸报所登载内容大多是皇帝旨令,中央和地方高级大员的章奏以及重大军政活动等。所发行的对象主要是在京各衙门及中央官员、各省督抚及地方行政长官。由于中央对地方实施高度集权统治的需要,在地方出现了以传达皇帝旨令,督办政事的上行文书为主的官报,与邸报不同的是,邸报可传阅,而官报发到具体衙门后必须上缴兵部。

官报(邸报的派生物) 清初,各衙门把邸报上应办的事件分抄下来呈送督抚,督抚收到分条后加签办理,再发给有关衙门。康熙年间,各省陆续建立通省的官报制度。有些总督还规定了官报的投送期限,如直隶总督规定100里为1站,1站派夫2名,昼夜急递,不许停留,每600里须在48小时内送到,以加强信息传递的速度。

总的来看,清朝的官报制度比前代有了发展,表现在:(1)官报种类增多,有中央的邸报,总督或巡抚自辖区行文所属的官报以及司道或府自辖区行文所属的官报等;(2)行文范围广泛,上自朝廷政事,下至地方社会经济情况均有记述;(3)传递方式更加便捷;(4)保密制度更加完善,除了上文提到的督抚不许自开包封外,各地还规定了投递官报的详细规则。 但是,到了清末,由于封建统治的败落,官报制度又开始走下坡路,主要问题是办理不认真,有的督抚自己没有官报,完全靠所属州县到省城去索取;也有的一些督抚不重视官报的编发质量,所编发的只是朝廷的一些例行的敕谕和官员的转调任免,重要的军政情况则少有记述,有些地方甚至多年不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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