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18年是哪年到哪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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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2年民国元年,1913年民国二年,1914年民国三年,1915年民国四年......"

"你问的是18年哈?不是4年!"

"那你说民国8年是哪年开始到哪年结束!"

"......"

正确来讲,应该要翻成民初18年,因为中华民国的正式起始时间是1912年,那年初中华民国成立,南京临时政府建立,建立同时,也是洪宪帝制的开始,到了年底,皇帝梦破灭,同时也在1912年底,北洋政府通过《辛亥善后计划大纲》,开始了一系列的南北议和,最终,《议定中华民国暂行帝国宪法》,于1913年10月22日成立民国宪法草案委员会,开始草拟制宪草案,草拟期间,于1915年11月20日完成了《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又称‘天坛宪草’,此后,经过了国会改选,二次革命,护国战争,康桑宪法,建立宪法草案修改委员会等等一系列骚操作,一直到1929年,孙科内阁以83.17%的多数通过《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训政时期开启,中华民国进入名义上的训政时期,实则是纳法的法统持续统治,1936年5月5日又通过《总理纪念周施行纲要》,开始实施总理纪念周的礼拜制度

女子游泳时的羞耻观

内容:1893年7月20日,上海《中西纪事》第21卷中有一篇长达9页的文章,专门报道了这样一件事:"前月,上海吴淞口有女子投江死,棺殓既就,女之家属复鸣旗振鼓,挥恸行哭,悬棺招魂,以愚民视,观者欷歔,为之伤叹"。意思是说一个女子游泳时不幸溺水而亡,在把她收尸下葬后,她的家人又敲着锣,打着幡,哭着喊着,引灵招魂,围观的人无不感叹落泪,为这女子的不幸死去而感到悲伤!一个女孩子在现代文明的上海,拥有最先进的教育,却从最宝贵的生命掉了下去,令人遗憾,更可悲的是,这种遗憾是种普遍现象:在日本,姑娘在游泳馆游泳时被摄影,就服毒;在北平,女学生到北海公园游泳,竟被水淹死;在乡下,“女子出门,无所不在乎媒妁之言”,婚姻决定于父母之命,自由恋爱被视为大逆不道,甚至连上街走走,也要蒙块纱巾!在中国,女子无才便是德,从三从四德到“乾郎坤凤”,直到“女男平等”解放前夕,女孩的平均识字率才25%(而男子50%),女子求学在现代社会被视为一种不守妇道的行为!

女子游泳时不得暴露身体,是那个时代普遍的羞耻观。日本于1917年3月在东京麻布河禁止游泳;第二年4月,又发布了《女子游泳禁律》,“无论何处,均禁止女子游泳”;直至1932年冬,才制定《游泳女孩培养法》,以培养“身心均健康”的女游泳运动员相称。柏林举行世界体操锦标赛时,虽有女子器械体操项目,但规定:女子不能裸体健美,只能以衣服遮住身体。直到1974年9月26日亚洲妇女积极支援第三世界国家妇女的正义斗争时,才正式决定:在东京巨蛋公园举行“国际妇女和平健身游泳大会”(实际上是禁止男子观看),并规定:“只准穿游泳裤游泳”。

游水游泳,古已有之,相传3000年有夏后氏(即夏朝的君主)“荡舟碧波”,至今“水跃鱼”、

“戏鲲鹏”一直是文人墨客的吟咏图画的对象;但当时“女溺乎渊澄”被视为不吉利的征兆。至近代,游泳才变成一项体育活动。1906年,法国人在上海创办“泳会”,同年8月21日在上海苏哈米克路(今延庆路)上的花园游泳池举行有40多个国家500多名选手参加的国际泳联成立大会。1915年苏州成立水足球会,发起人吴剑堂在苏州辟荒池作为俱乐部游泳竞技锻炼和教学之用(后有“剑堂泳池”)。但女子游泳则被视为“秽行”。尽管后来上海发生了“黄陆华游泳狂”事件(见1926年9月7日上海《时事新报》),杭州发生了“水仙皇后”事件的(见1927年3月22日杭州《西湖日报》),南京也发生过女学生张敏“裸体游泳”事件(见1927年5月11日《国民日报》)等,但女同志游泳仍被称为“不道德”、“不足为训”的恶习惯。解放后,“妇女能顶半边天”,“男女同工同酬”等先进政策的实施,女子游泳观才最终形成:游泳本身就是一项体育活动;享受生命,健康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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