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一米等于多少尺?
1940年前国民政府没有统一度量衡的法定计量单位,因此各地方的度量衡制度并不一致。比如江浙地区沿袭明清的旧制,以“斤”、“两”为基本计量单位;而四川等地则使用“升”、“撮”作为基本的计量单位。 直到抗日战争爆发前夕,国民政府才通过《国币条例》,规定以圆为单位,一圆相当于百毫(毫是英文字母m的小写)。同时以米、公斤、公升等为日常单位。但在农村和商业部门很多还是沿用旧制。所以出现了“丈尺”、“斤两”这样的混合计量单位
抗战爆发后,由于战争需要和通货膨胀的缘故,国民政府于1942年制定了《标准计量法》,规定米、公斤等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并规定: “米”定义为: 千克的定义: 还定义了平方厘米、立方分米等基本计量单位
为了便于换算,《标准计量法》还详细规定了这些单位的换算关系: 一平方米=100立方分米 一米²=10000立方厘米 千克力/厘米²=0.0981牛/平方厘米 毫米汞柱=0.7596千帕
这些单位至今仍在使用,只是有些单位的名称变了而已。 抗日战争胜利后,国民党政府搬到了台湾省。虽然其后又制定了一些计量法规,但再没恢复大陆地区的法定计量单位。因此台湾的计量单位就沿用了日据时期的制度——以“公尺”、“公斤”为基本单位,辅之以“亩”、“加仑”等美国度量制的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