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前13年是公元多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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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外交部在《外交报告》中称,“我国与外国订立之第一次不平等条约,始于康熙年间”,其依据是清廷为平定噶尔丹而求助于准噶尔首领策妄阿拉布坦时所签订的《中俄恰克图界约》和《中俄圣彼得堡通商条约》。 该两份文件由沙俄代表拉什尼科夫与清政府代表萨满哈喇于一六七五年(康熙十四年)签署。按照当时的习惯,两国签订边界条约后,必须经过皇帝核准才能生效,这两份文件的用印日期均为一六七六年正月。

根据俄罗斯档案中的记录,当时沙皇叶卡捷琳娜二世对这两个条款颇有微词,认为清方所划的边界线过远,割让的土地太多,并指出《圣彼得堡条约》第二十二条违反了一六五四年订立的《托博斯河条约》第十二条规定,即外喀尔巴阡州(今属乌克兰)的基辅索斯克地区应归俄方管辖。因此她下令暂缓执行这两份文约,并派外交官到恰克图去进行交涉。后来虽经俄使再三催逼,清政府仍坚持原划边界线,叶卡捷琳娜二世亦无可奈何,只好批准照签,但声明“上述两条款系朕所加注,不能认为是本约的有效部分”,并且把她的意见写入外交部颁布的外交报告中。

自此以后,中国近代史学界大多沿袭了这一说法,将一六七五年定为不平等条约的开始年月。但也有人提出怀疑,因为按照这一说法,从一六七五年到一九四九年共历三百年,中外间共订立了三百个不平等条约,显然不合事实。他们提出,清初的中俄关系并非建立在平等基础上,自一六一八年起,俄国东正教徒就获准在中国领土内自由旅行、定居以及从事宗教活动;一七一七年订立的《尼布楚条约》也是以平等姿态与俄国进行的谈判,虽未取得完全胜利,但所定条款毕竟比一八四○年后订立的各个不平等的海关税则和其他通商章程较好。据此,他们将不平等条约的起始年限定为一八一五年,这一年中英订立的《通商章程》及以后的诸多附加条款,不仅破坏了中国主权,而且破坏了中国的司法权、关税自主权和贸易主权。[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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