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的值里面几横?
这个要分开讨论,“价值”这个词在哲学中有不同的含义。 在西方传统哲学中,通常把“价值(value)”定义为“人之欲求或需要的对象”,它具有两方面的内涵: 第一是“价值是主体对于客体的需要”; 第二是“价值是人向往某种客体或对象的特性”。 所以价值可以理解为两种情形:其一,我需要咖啡,因此咖啡对于我是有价值的;其二,我喜欢咖啡,所以咖啡对我有价值。 当然这种定义也有缺点,它没有区分满足需求和获得欣赏等具体的价值情形。
在现代西方哲学中,特别是语言分析的哲学家们开始强调对“价值”进行具体的分析和界定。其中最有代表性的观点就是卡尔·波普尔的语言分析中的“价值判断”和约翰·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中的“正义价值”。 在《语言批判》中波普尔区分了“描述性陈述”与“价值判断”。 他认为任何陈述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描述性的,另一类是评价性的或者说是价值判断的。以“这杯咖啡好喝”为例,它可以是一句描述性的陈述,也可以是一句价值判断。当说“这杯咖啡味道真好喝!”“这咖啡真不赖!”的时候,“好喝的咖啡”就是对一杯咖啡的价值判断。
同样地,在罗尔斯的《正义论》中,“正义”被定义为“一种有关分配的基本准则”。他明确地把“正义”看作是一种价值。并且,罗尔斯还进一步区分了两种价值观: 第一,“作为公平的正义”,它关注的是社会基本结构、政治权利和义务以及公平而可靠的经济安排等问题; 第二,“作为达成的正义”,它关心的是通过政治进程达成具体的社会契约,从而解决具体的问题,比如收入分配、歧视问题等等。 从上述两个典型的现代哲学家的观点可以看出,至少在西方哲学界,已经普遍承认了一个事实:“价值”是我们使用语言表达意义的方式之一。
所以,无论是提出“价值是什么”这个问题还是回答“价值是什么”的问题,都必须首先回到语言的范畴去理解它的含义。否则,我们谈论“价值”就毫无意义可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