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主席一介是几年?
1982年宪法规定,国家主席任期5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现行宪法(1982年宪法)对主席职务作了重新设置,取消了副主席职务,设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总统为国家元首,代表国家进行国事活动;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并代行主席的部分职权。
在1976年到1982年间,我国设国家主席和副主席。其中,毛泽东兼任主席,邓小平常任副主席。由于当时没有明确的规定,“主席”这个称号的使用比较随意。有时,毛泽东被尊称为“主席”,而其他几位副主席都被尊称为“主席同志”。
1982年宪法制定后,“主席”成为国家元首的专称。根据这一版宪法,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根据《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主席不仅不能连选连任,而且也不能同时担任其他行政职务。 按照《宪法》规定,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委员长、副委员长、最高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的产生也要经过法定程序,由选民直接或间接选举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