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主席一介是几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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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年宪法规定,国家主席任期5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现行宪法(1982年宪法)对主席职务作了重新设置,取消了副主席职务,设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总统为国家元首,代表国家进行国事活动;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并代行主席的部分职权。

在1976年到1982年间,我国设国家主席和副主席。其中,毛泽东兼任主席,邓小平常任副主席。由于当时没有明确的规定,“主席”这个称号的使用比较随意。有时,毛泽东被尊称为“主席”,而其他几位副主席都被尊称为“主席同志”。

1982年宪法制定后,“主席”成为国家元首的专称。根据这一版宪法,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根据《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主席不仅不能连选连任,而且也不能同时担任其他行政职务。 按照《宪法》规定,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委员长、副委员长、最高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的产生也要经过法定程序,由选民直接或间接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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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四十五周岁的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十八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组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参加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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