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摹书法违反版权吗?
在著作权法上,美术作品包括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等形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这些作品的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第九条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十)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作为美术作品创作者的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首要的人身权利和最重要的财产权利就是署名权,即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署名权是著作权中人身权的组成部分之一,它是著作权人对通过自己的劳动所创作的美术作品在作品及其出版物上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同时,根据我国法律的直接规定,复制权也是美术作品著作权人一项重要的作品使用权能。该种权利是指著作权人可以以自己的方式或者授权他人以复制方式制造作品或者以某种载体复制表现作品的权利。因此,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的复制权是一项独立的财产性权利。 根据上述关于美术作品著作权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基本内容的规定可知,美术作品中的人身权不能转让和继承,而美术作品中的财产权则可以依法转让或继承;对于美术作品著作权人来说,其享有著作权的主要目的就是获得对作品的财产利益的支配和使用,因此,著作权人在行使复制权的过程中获得的收益就应当归著作权人所有。
基于此,在一般情况下,当个人出于学习、研究的目的去复制他人的美术作品时,通常不会构成对著作权人的作品复制权的侵犯;但是,如果被复制的是美术作品原件,则情况有所不同:因为原件是原作的唯一真品,具有极高的艺术价值与商业价值,并且原件本身也是美术作品的一种表现形式,因而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也对该美术作品原件本身的复制品拥有合法的著作权。因此,如果擅自将他人原作的真品进行复制并出售,则可能构成对著作权人的复制权及发行权的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