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厅长相当现在什么官?
1935年,国民政府颁布《行政督察专员公署组织条例》,规定每县设督察员一人,由中央任命,行使县级行政机关的职权;1947年又颁布了《县政治主任委员兼行政督察专员办公处组织准则》,将原属县级的公安局等机构拨归专署直辖,使之成为实行政检合署、刑事审判和行政管理并行的司法机构。 这样,在当时的法律规范中,就有了“行政督察专员”的概念。它相当于后来的地区行政专员,也就是地级市的市长兼公安局局长!至于厅局级干部那都是后话了。
抗日战争胜利后,国民党政府进行了第一次行政区改革,将原来划分省、县二级制,改成省、市(地)、县三级制:省级称省政府,设区市一级称市政府,县称县政府;同时,还废除了保甲制度,建立了乡镇政权,并颁布了《省市县长选举委员会组织条例》与《地方各级人民代表会议组织条例》,为实行地方自治创造了条件。
根据这些法规,市级行政机关称为市政府,由市长统率全市军政事务;市下设区,区以下设街,街以下设坊,分别设立机构,分片管理。 这种体制一直延续到新中国成立之初。
到了新中国,由于政体发生变化,市一级的政府名称也进行了调整,改为人民政府,但是它的职能没变,还是市级政府机关的简称。而当时县一级政府机关则常称为行政委员会或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