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发现宝藏归谁?
“宝贝”一般分文物和矿产两大类。
一、关于文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明确规定,“一切文物都归国家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买卖文物”“考古发掘的文物,属于国家的文物收藏单位所有;从境外返回中国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由海关依法征进口关税并监督上缴国库”。 也就是说,任何文物都不能私相授受,只有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形下才能进行交易(例如《文物进出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我国公民出国探亲、访友、留学、定居、旅游、商务等活动时,在境外合法取得的文物,经国家文物部门批准可以在国内拍卖或出售给其他单位和个人)。所以,你发现的文物只要及时上交,就是为国家作贡献,应当得到物质奖励和精神鼓励。
二、关于矿产 《矿产资源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第六条规定,“除按下列规定可以减缴、免缴征收的资源税以外,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矿产品的,应缴纳的资源税全部并入矿产品计税价格,作为营业税的计税依据。”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尚不构成犯罪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并处罚金……” 所以,如果你发现未探明的矿种,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因此获得较大数额奖赏的,应该属于合理合法的收入;但如果你擅自开采国家矿山,并将所得据为己有,那就是违法犯罪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