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用什么钱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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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之初,国内币制混乱,有民国时期国民政府的法币、关金券等货币,还有日伪时期的“伪国币”和“伪满洲国币”,这些货币在市面上混杂流通,给经济恢复与人民生活带来了很大麻烦。 1948年12月,新中国刚刚成立不久,中央政府就发布了《关于实施新币制的命令》,规定自该年起,废止所有旧钞;民众持有的旧钞必须缴销换发新钞,否则视为违法,予以没收;各地海关对进口商品一律按 新币价支付外汇;各银行必须执行统一汇价,不得私自涨价或低价收购外汇。 1950年,中央政府又发布命令,严禁对外走私交易,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在外汇交易中贪污、盗窃、挪用公款、行贿、受贿及进行各种非法活动。

同时,我国还将从资本主义国家进口的机器设备、汽车和其他民用实物,分别折合成相当于1.5亿卢布的货币,称为“华侨汇款卢布”,以作为支付凭证。

1963年开始,中国人民银行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价陆续收回“华侨汇款卢布”并兑换成人民币,这一举措有效地遏制了贪腐现象,确保了国家财政收入。 “华侨汇款卢布”虽然是特殊情况下的非常措施,但为人民币走向国际化提供了有益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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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8年12月1日,在河北省石家庄市成立了中国人民银行,同西北农民银行、北海银行、华北银行合并,开始发行统一的人民币。它标志着在党的领导下,解放区长期以来分散的金融体系的正式结束。

1948年12月1日,哈尔滨在原东北银行基础上,合并吉林银行和松江银行而成立的中国人民银行东部分行,发行“东北人民银行券”,以接替东北银行券的流通。1949年1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东部分行改回东北银行名称并发行新的东北银行券,作为人民币的地方流通辅币。

1951年11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经济建设公债”(简称“人民胜利折实公债”),也是以计量单位“分”为计价单位。1953年中国人民银行发行“国家经济建设公债”和“文化教育事业建设公债”(“一化三改造”时期),恢复了以人民币为货币单位计价。

1955年3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再次发行“国家经济建设公债”,恢复以计量单位“分”为计价单位。1958年,“分”计价的国债停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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